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內某知名餐飲科系院校女學生,數月前到北市某著名大型餐廳進行校外實習,休息時竟在寢室遭指導教學的廚師強行玷辱得逞;警方已將這名洪姓惡廚傳喚到案,依法移送。這是國內首次發生參與校外實習的女學生,在實習地點處所遭「指導老師」性侵害案例,也暴露出女學生校外實習的風險。
(一)由於現代性資訊泛濫,再加上網路色情推波助瀾,所以性侵案件時有所聞,但是現在竟然連學界行之多年之校外實習政策,也出現此重大問題,只能大嘆人心不古,對於女學生只能建議要自我提高警覺,對於陌生環境及人都要保持適當的警戒心。
(二)本新聞惡廚以強暴、脅迫、恐嚇的手段逼迫女學生性交,則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之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該名惡狼假借教學之名對女學生實行強制性交,可能也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罪責可謂不輕,千萬不要因一時之快感而鑄下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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