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東,登廣告詐房客

本案中的林姓男子偽裝成屋主,使宋女誤以為林姓男子有處分房屋的權限,並騙宋女簽訂合約,成功詐得租金,林姓男子是出於騙取宋女租金的意思而為詐術行為,因此成立詐欺罪。

某林姓男子向大樓管理員打聽得知屋主姓「謝」後,認為有機可乘,佯裝成「屋主」再刊登廣告,並留下聯絡電話,等到宋姓被害人來電表示有意租屋後,林嫌不但謊稱姓「謝」,並聲稱因上班很忙,沒空陪同房客看屋,要求宋女直接到租屋處找管理員,自行前往看屋。被害人查看屋況及周遭環境後,對於租屋條件感到滿意,準備承租後,林某便偽刻「謝仁祥」印章,佯裝成房東,並準備一份房屋契約書及一串無效的鑰匙,將欲租屋的宋女騙到一家咖啡館再簽訂合約,成功詐得租金。

法律評析

假房東騙租金,詐欺罪

本案中林姓男子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要行為人有行使詐術的行為他人因為這個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並且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有財產上的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而本案中的林姓男子偽裝成屋主使宋女誤以為林姓男子有處分房屋的權限,並騙宋女簽訂合約,成功詐得租金,林姓男子是出於騙取宋女租金的意思而為詐術行為,因此成立詐欺罪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