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恐嚇-強勢討債提告恐嚇、無故侵入住宅起訴,法官均為有罪判決

案例事實

委託人張先生(告訴人)
案件結果檢察官起訴被告,法官為有罪判決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刑法上的恐嚇罪,就算有合法的債權,也必須用合法的方式討債,如果用不利於對方的手段討債,手段和目的間欠缺合理關連性,仍然會成立刑法上的恐嚇罪。另外,刑法上的侵入住居罪,債權人雖有債權,惟債務人無忍受債權人自由出入住宅之義務,因此,債權人未經債權人允許,強行侵入住宅,亦構成刑法上的無故侵入住宅罪。

張先生一家和A先生一家素來感情不睦,某日張先生母親和A先生母親發生口角,A母不小心跌在地上受傷,一怒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張先生母親要賠償A母醫藥費和精神慰撫金,但A先生同時為了討這筆錢,多次跑到張先生家怒罵,揚言不給錢就要小心點、要給你斷手斷腳,令張先生一家相當害怕,於是來所請求楊律師的協助。

律師解說

被告已構成刑法恐嚇罪

就算有合法的債權,也必須用合法的方式討債,如果用不利於對方的手段討債,手段和目的間欠缺合理關連性,仍然會成立刑法上的恐嚇罪

恐嚇係指以威嚇手段對他人施以惡害通知而言,其加害通知並不以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之程度,只須使被害人感到畏懼為已足;而恐嚇行為之方式,並無限制,無論其為口頭、書面、言語或態度,甚至明示或暗示,均非所問。

本案的被告A先生多次對張先生表示「給你斷手斷腳」、「你家死人也不會是我做的」、「我一定打死他」、「我會去你家泡茶」、「社會事處理啦」之惡害通知,已使張先生心生畏怖,就算張先生母親真的該賠錢給A母,也應循正規司法救濟方式處理,而非以恐嚇方式強逼張先生一家給錢,自非法所許之行為。

被告已構成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

此外,債權人雖有債權,惟債務人無忍受債權人自由出入住宅之義務。債權人雖為討債而進入,然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故債權人未經債權人允許,強行侵入住宅,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689號研討意見。本案A先生未經張先生的同意,就進入屋內討債,也是同樣構成侵入住宅罪。

李律師以張先生提供的錄影畫面,製作逐字譯文,為張先生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傳喚A先生到案說明,A先生在偵訊中坦承錄影畫面中的人就是他自己,但矢口否認有恐嚇的犯行,主張自己是為媽媽討錢,沒有要怎麼樣。但如前所述,A先生其實已經構成犯罪而不自知。

法院判決

檢察官起訴被告,法官為有罪判決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A先生的確對張先生一家為惡害的通知,恐嚇犯行明確,而未經同意進入住宅部分,也成立侵入住宅罪,將A先生起訴,而過去氣焰囂張的A先生遭起訴後,終於收斂了他的行為,也讓張先生一家鬆了一口氣。嗣後經法官開庭審理,雖然A先生仍飾詞矯辯,但因事證明確,法官仍將A先生多次恐嚇犯行及侵入住宅部分,均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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