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刑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獲盜取遺骨、遺骸、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須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條犯罪處罰的犯罪必須在發掘墳墓(盜墓)的過程中只有損害到棺木而不損壞到屍體,否則會構成罪刑更重的同條第1項的發掘墳墓損壞屍體罪
據媒體載,彰化埔鹽鄉在農曆鬼月發生至少4門墳墓遭盜,歹徒盜走亡者的金項鍊等陪葬品,雖然盜墓犯罪隨著公墓禁葬已少有土葬者及多數亦已撿骨入塔,案件逐年下降但在一些較屬鄉村的地區仍時有所聞。就自己處理過的經驗是,委託人是位計程車司機,有段時間傍晚都會有位乘客叫車從台中市黎明路上車坐到南投竹山的某產業道路下車,並要求計程車司機凌晨四點再到原下車地點載他回去每週大約有1、2天,如此情形持續2個多月。後來該名乘客被警方依盜墓罪名破獲逮捕(被盜墳墓家屬發現墳墓上草皮被破壞,架設攝影機拍攝),經警察局員警詢問後移送地檢署偵訊,經檢察官調查後以涉嫌觸犯刑法第249條第2項之發掘墳墓盜取殮物罪起訴,將計程車司機以共同正犯一併起訴,理由是該名盜墓者搭乘計程車時間為凌晨4點多,不合常理給付計程車資為2000元,顯較一般市場行情高,計程車司機有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
一、刑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獲盜取遺骨、遺骸、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須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條犯罪處罰的犯罪必須在發掘墳墓(盜墓)的過程中只有損害到棺木而不損壞到屍體,否則會構成罪刑更重的同條第1項的發掘墳墓損壞屍體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實則,盜墓者大多很有經驗,會從棺木側邊算出屍體手臂或頸部位置後鑿出一個足夠手臂伸入盜取陪葬品的圓洞。
二、前面的實際案例,為被告辯護時強調不能因為半夜凌晨搭載被告不合常理就認定計程車司機有犯罪事實的認識,況且司機也有問每次都那麼晚才從南投回台中,到底是從事何種行業,盜墓者稱說自己是幫人看風水的,雖然司機仍覺得怪怪的,但不能因此就認定其有犯罪故意。至於車資2000元高於市場行情是因為計程車司機是專程三更半夜從台中出車到南投竹山搭載盜墓者,返還二趟加起來和市場行情相差不多。但審理進行終審判長直接表明心證,認定計程車司機應該是幫助犯,若願認罪並捐助一定金額的公益捐,願意給予緩刑,本件和被告討論後,雖然被告和律師仍堅信是無罪,但基於現實考量,最後仍然認罪。本罪唯一對司機不利的證據就是,法官問盜墓者,司機知不知道你是要去盜墓,盜墓者說:我想他應該知道,盜墓者損人不利己,拖人下水的心態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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