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4名同學對於同伴落水遇難而不通報的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殺人和遺棄罪。
同學溺水5天才報案!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國中一年級學生陳柏霖,8日傍晚與4名國小時期同學,到三峽橫溪橋下戲水,陳生疑似看到同學溺水,伸手拉同學上岸後,自己反倒落水,4名同學嚇得落跑,直到昨晚陳父逼問才吐實,消防員漏夜打撈迄凌晨無所獲。
按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可以知道要構成「不作為」需要有六個因素:
1.需居於保證人地位 2.需有不作為行為 3.需有構成要件結果發生 4.需有不作為與構成要件結果間具因果關係 5.需有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 6.需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1.需居於保證人地位:四位同學是同行嬉戲的友人,在法律上對於同行的夥伴都負有救助義務,是具有保證人地位。 2.需有不作為行為:四位同學見陳生落水未救助也未求助。 3.需有構成要件結果發生:陳生發生死亡之結果。 4.需有不作為與構成要件結果間具因果關係:陳生是因為四位同學未救助與求助,導致陳生錯失黃金救援時間而溺死,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5.需有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四位同學若早點救助或求助,或許消防救災人員可以及時趕到救起陳生。 6.需不作為與作為等價:四位同學遺棄陳生導致陳生死亡,與四位同學用積極行為害死陳生的評價是等價的。
因此,四位同學的不作為行為導致陳生死亡,可以構成刑法的不作為殺人和遺棄罪。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法官真的恐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