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通常保護令核發的重點在於侵害要有繼續性,倘侵害的事實沒有繼續發生的可能,則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更何況根本沒有侵害的事實發生,也應作相同之解釋。
當事人小潘被外籍老婆訴請離婚,在婚姻官司中,某次小潘要去分居的老婆那邊看未成年的小孩,豈料小潘的外籍老婆捏造了遭到小潘傷害,據此去聲請保護令,小潘不知該如何處理,趕緊來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
按照現行制度之規定,保護令的審查較一般民事案件相較,顯得寬鬆非常多,不需要到證明的程度,只需要釋明有保護令的原因及必要即可,尤其當聲請保護令的一方是女性,只要能夠大概向法官說明有發生侵害,法院幾乎都會核發通常保護令。這樣的制度運作,雖然一方面是對於弱勢一方的保障,以免有憾事發生;但另一方面,卻也讓瞭解制度的有心人,藉機操弄取得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楊律師接觸到此案件後,首先先將當事人遭聲請保護令的前因後果詳細了解,發現對方許多的主張都是有矛盾的,所提出來的傷勢更有造假的可能。林律師遂將相關事發經過完整說明給法官了解,再藉由小潘當天手機的錄影作為證據,並將錄影畫面截圖製作表格,為求法官可以更為清楚案件的經過。
再者,楊律師也向法院強調,保護令核發的重點在於侵害要有繼續性,本件先不論是否有衝突的事實發生,看起來也沒有繼續發生的可能性,並無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
經承辦法官訊問雙方,並檢閱律師協助小潘提出的證據及抗辯,確認並無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因此將小潘外籍配偶的聲請駁回,還小潘一個清白。
家事婚姻-惡人先告狀不實指控訴請離婚勝訴,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