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夫妻離婚時,縱使已經約定子女的監護權,但並非事後都不可變更,如果監護人對小孩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小孩有不利情事的話,他方父母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改定小孩的監護權。又家事事件的特色即在於,只要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即得合併請求,因此本案一併請求原告已代墊的子女扶養費。
杜先生和前妻黃小姐育有一名就讀高中的女兒,當時離婚時協議女兒的監護權由媽媽黃小姐任之,女兒也跟黃小姐一起住,但日後杜先生發現黃小姐疏於照顧女兒,更將女兒趕出家門,甚至自己再婚也不告訴女兒,杜先生把女兒接回來一起住,但女兒的監護權不在自己手上,在就學、戶籍、女兒打工等事情都相當難處理,也不服氣黃小姐不負擔女兒的扶養費用,杜先生希望能自己能取得女兒的監護權,於是來所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改定監護權和請求代墊扶養費,是兩個不同的請求事實,不過家事事件的特色即在於,只要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合併請求,律師瞭解杜先生的狀況後,即建議除了小孩監護權的改定外,也應一併請求杜先生已代墊的子女扶養費,把問題一次處理。
夫妻離婚時,縱使已經約定子女的監護權,但並非事後都不可變更,如果監護人對小孩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小孩有不利情事的話,他方父母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改定小孩的監護權。
1.黃小姐無故將小孩趕出家門,直接把門鎖換掉,就此就沒再見過面,已經超過兩年,但小孩只是個學生,沒有經濟能力,若不是爸爸杜先生的支援,根本無法生活下去。
2.黃小姐明知小孩在何處,卻故意到派出所報案失蹤,警察通知黃小姐找到小孩的時候,黃小姐也置之不理,都有報案紀錄可稽,加上黃小姐之前也有誣告被判有罪的紀錄。
3.黃小姐不斷到小孩的Facebook留言,訴說小孩和父親的不是,引來親友的關心,實非適當父母之舉措。
4.黃小姐再婚,搬出和現任配偶同居,卻沒有告知小孩,更讓小孩的戶籍和陌生人同在一處的怪異現象,黃小姐身為小孩的監護人,卻連再婚之事都不願告知,可見其關係已形同路人,已不適合再擔任小孩的監護人。
5.杜先生接回小孩後,負擔小孩的一切支出,盡心盡力扶養小孩二年多,加上小孩的意願也希望能跟爸爸在一起,我方除了監護權外,亦請求二年期間所代墊的扶養費用。
1.黃小姐認為是小孩自己離家,小孩也不跟自己聯絡。
2.不同意小孩去打工,但小孩仍堅持要去,所以才會有爭吵。
3.因為小孩拒絕跟媽媽聯繫,所以不得已才到小孩的Facebook的留言。
4.仍然堅持小孩的監護權,要求小孩回來,也不同意給付杜先生代墊的扶養費。
這類家事事件,原則上都必須在法院先行調解,律師聽了媽媽黃小姐的訴求之後,向黃小姐分析表示,小孩在成長階段稍加叛逆,本來就是很正常的,這時候監護人更應該盡好責任,讓小孩回到正軌,而不是小孩講不聽後就置之不理,加上其他不當情事也都有證據能加以證明,最後小孩表現出來就是不願再跟媽媽聯絡,黃小姐再繼續擔任監護人,對小孩也是不好的結果,如果小孩的監護權交給爸爸杜先生,糾紛解決後,反而大家有機會能化解誤會重建家庭。
最終黃小姐接受律師建議,同意將小孩監護人改定由爸爸杜先生擔任,也同意返還30萬元的代墊扶養費給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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