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的話,則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但是在本案中女方已26歲,依據大法官解釋第666號,男女雙方皆要受罰
二十六歲黃女趁著走秀空檔兼差應召,在網路聊天室留下援交訊息,竹科李姓工程師月前透過網路認識她,第一次援交就被其美色吸引,陷入情慾泥淖而不可自拔,每回援金雖高達1萬2千元,但一個月內就捧場四次,三日晚間再度相約在板橋某汽車旅館交易時,被警方查獲。
李某被板橋警方在汽車旅館查獲與黃女援交時,還不斷向警方求情,聲稱兩人是情侶,絕非性交易。不過,當黃女坦承每次援交價碼一萬兩千元時,李某卻仍替黃女護航,堅稱是給「女友」的生活費。
如果男方是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的話,那就依刑法的規定處罰。如果是與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的話,則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在本案中女方已26歲,依據大法官解釋第666號,男女雙方皆要受罰。
而本案中女方援交的行為,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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