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跟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區別最大的判斷,是失主他報案時是竊盜還是遺失物,如果是竊盜那麼失主應該知道自己的物品仍放置在何處,只是仍舊無法順利向場所附近的人協助尋找到物品,也就是物品被偷走了。若是遺失物,那麼代表失主已無法確切描述物品放置何處,僅是弄丟了,也就所有人對於遺失物已不知遺失於何處,該物品脫離本人的持有。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25普通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