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58歲謝姓男子與38歲余姓女子夫婦發生車禍,謝男將余女加入LINE聯絡人聯繫和解事宜,未料謝男用LINE傳送色情影像與圖片、「脫掉你的內褲」等性暗示文字給余女,余女感覺屈辱,提告謝男涉及性騷擾,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苗栗縣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裁罰謝男1萬元,苗栗地方法院也判賠謝男2萬5千元之精神撫慰金。
性騷擾定義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含以文字、圖片、聲音、影像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使他人感受敵意、冒犯、心生畏懼,而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或以被害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皆屬法律規定之性騷擾。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民法上對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可分為對「財物(財產)」及對「人身(非財產)」之損害賠償。按民法第195條,係針對個人之人格法益即「人身」部分受侵害時可請求之,包含個人之身體、健康、名譽、隱私、貞操、信用、自由等法益受侵害時,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所謂「慰撫金」。然並非所有非財產損害皆可請求賠償,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故本件性騷擾之行為人,除依照第9條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依照第20條,可由主管機關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前者屬於被害人之私權,並無重複處罰之虞。若行為人甚至有第25條之情形,即「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則構成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擅自改造娃娃機,恐涉賭博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