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日前一名廖姓女子向吳男聲稱「蟠母娘娘下旨賜婚,要兩人共修」,兩人姻緣天注定,一定要發生性關係,吳男因此與廖女不倫。後來吳男悔悟,主動向妻招認,法官認定兩人通姦50次,新北地院昨依相姦罪判廖女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吳男獲妻子撤告,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依照刑法通姦罪之規定,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姦者亦受同規定處罰。所謂「通姦」限於「性器接合」情形,與刑法上較廣義之性交定義不同。 實務上對於通姦的認定有寬有嚴,最嚴格的認定是限於捉姦在床的情形,但是現今實際運作蒐集到正在進行性行為之證據顯有困難,若掌握其他事證,例如:當事人使用過之保險套、沾有精液之衛生紙等,而非僅靠主觀推測有通姦行為才容易成罪。
通姦告不成 可以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
通姦罪是刑法上處罰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為通姦行為之規定,立法目的為保障「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因為法院認定是否有「通姦」之要件嚴格,所以若刑事上無法成立通姦罪,仍有可能請求民法上侵害配偶權。依照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若一方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遭受不法侵害,可以向外遇之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精神慰撫金。蓋配偶有通姦行為則一定有外遇情形,但有外遇則不一定有通姦,故若配偶與第三人相交甚密,有違一般社會通念之男女分際關係,就此部分提出證明則可以對外遇部分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司改會決議通姦除罪化
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一直為我國討論的議題,尤其在前陣子女作家輕生一案再被提出通姦應除罪化之聲浪。觀通姦罪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婚姻制度的圓滿和存續,以及配偶之間互負之忠貞義務。討論通姦罪除罪化的原因很多,原因之一認為對於婚姻的圓滿是否真的能夠靠刑罰保障?當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此婚姻勢必已存在裂痕,僅靠刑罰維護並非能達成真正的婚姻圓滿。另一原因在於現今通姦罪僅設有對配偶一方撤回告訴的規定,惟該撤回效果不及第三人,使得常常發生妻(或夫)於配偶通姦後原諒配偶,夫妻二人於法庭上一同對付小三之情形。然而實務上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刑事訴訟法上「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相姦者」的告訴不可分例外規定,造成雙方合力構成之通姦行為,未處罰到男性而僅處罰女性、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現象,反而使弱勢的一方受較少保障。例如:第三人若係遭性侵,為顧慮反被對方配偶提告通姦罪,因行為人在此可能受配偶原諒而脫罪,使得僅有第三人對該通姦行為受處罰,而不敢接露行為人性侵行為的不合理現象。然現今民調顯示民眾多數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對於是否廢除通姦的拉扯之間,故認為,若無法立即廢止刑法第239條,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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