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為七旬老婦的勸導之下,良心發現,而停止性侵。依據學說法蘭克公式是「吾不為也,非不能也」,合乎刑法第27條第1項為中止犯(中止未遂),必減其刑,故該案判10個月
台中市50歲羅姓男子性侵鄰居70多歲老婦,強脫其褲子並加以猥褻,老婦人大叫:「你年紀跟我兒子差不多大,請你饒了我吧!」 羅某突然良心發現而停止性侵,檢方依強制猥褻罪嫌將羅起訴,法官認為羅坦承犯罪,可見其良心未泯,判處有期徒刑10月。
該男子意圖對七旬婦人性交,並著手為之,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男子因為七旬老婦的勸導之下,良心發現,而停止性侵。依據學說法蘭克公式是「吾不為也,非不能也」,合乎刑法第27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為中止犯(中止未遂),必減其刑,故該案判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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