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監察法第2條:「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若監察委員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的情事,依據同法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引發辱台風波的前新聞局駐外人員郭冠英,經監院調查,確定以「損害國家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理由依法彈劾;但監委坦言,若未來公懲會的懲處不是最嚴重的「撤職」,那麼這宗彈劾案等於是替郭冠英「解套」,讓他得以免除兩大過免職處分,成功「敗部復活」、重回新聞局。郭冠英發表辱台文章後,監委錢林慧君旋即展開調查;直到半個月前提案彈劾時,因有監委表示異議,認為郭冠英已被記兩大過免職,且此舉恐傷害言論自由,因此首次彈劾並未過關。昨日,錢林慧君依法二度提彈劾,並在審查會上針對「言論自由」大聲疾呼,強調人民雖有言論自由,但郭冠英身為公務員,又是政府化妝師,「對國家負有更大義務」,若比起言論自由權力,必須更遵守自己的義務。
(一)依據監察法第2條:「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若監察委員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的情事,依據同法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彈劾案提出後,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同法第8條參照)(二)若害怕事件緊急,而影響到國家社會公益或人民權利的的情形,可以依據同法第14條:「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三)彈劾的結果規定在同法第18條:「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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