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霧峰區一處社區林姓總幹事,因許姓男子將其名下房屋出租給房客,而房客未繳管理費與房租就搬離。許姓男子前往整理房客留下的雜物,卻被林姓總幹事以未繳管理費,關閉地下停車場電動門阻饒其離開,事後許姓男子提告,林姓總幹事被台中地院依強制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追繳管理費原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但關閉電動門這個動作就讓民事糾紛升級成刑事犯罪,究竟什麼是強制罪?怎樣會構成強制罪?以下分開說明之:
什麼是強制罪?
強制罪是指用強暴、脅迫手段讓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
怎樣會構成強制罪?
該罪的構成要件包含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
1.強暴、脅迫行為:
所謂的強暴行為是指施用暴力來強制他人,也就是用身體力量強制他人,但不限以對他人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對物施用暴力而讓被害人就範同樣構成強暴行為。而脅迫行為是以惡害通知於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也就是行為人將不利被害人的消息告知後,被害人感到壓力而被逼迫朝向行為人想要的方向進行。
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所謂的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並不是指說讓人行有義務的事即不構成犯罪,只要有逼迫或強制被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即構成犯罪。舉例來說,房客有繳房租義務,但房東用逼迫或強制方式讓房客繳納房租時,該房東一樣構成強制罪。
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指讓被害人本來可以主張的法律上權利變得不能主張即構成犯罪。舉例來說房東將出租物拆除,讓房客無法主張法律上的租賃權,該房東即構成強制罪。
一般犯罪都會要求主觀需有犯罪意思,強制罪也不例外。該罪要求行為人須為客觀強制行為時,主觀上有對於其強暴、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有清楚的認知,才會予以處罰。
只要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就會構成強制罪嗎?
我們常看到一般道路上常有駕駛人相互閃車的動作,這樣是否會導致妨害駕駛人行駛開車的權利?其實並不會,也就是並非所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均會構成強制罪。強暴一般來說仍限於有形力的施用暴力,而脅迫則是無形力的惡害通知,使人感到畏懼,如果未達這個標準,則不應動輒以刑法相繩,同時須考量強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法院會去衡量該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判斷行為手段與行為目的間是否具有可非難性,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情形下才會予以處罰,否則強制罪是公訴罪,而且刑度是三年以下,如果不加以限制其成立條件,將是很可怕的後果。
雖然房客繳納房租是其義務,但私自逼迫他人繳納仍有成立強制罪之問題,況且本案例中陳姓男子並非繳納義務人,故林姓總幹事的行為已構成妨害陳姓男子行使權利,其行為已該當強制罪。
參考資料:關鐵門催繳管理費 社區總幹事被判刑
養不起就拋棄孩子?好心男子發現棄嬰,關於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