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貨進口商「祥而盛」因低價進口快過期的魚貨、鮑魚罐頭等海產,並轉交給「祥鼎康」公司,將2014至2015年間的產品,在2014年6月間竄改保存期限標籤,再讓中盤商販賣給大台北地區的餐廳或鐵板燒,連五星級飯店也有可能受害。而常以美食家頭銜出席各大綜藝節目的梁幼祥雖然沒有在「祥而盛」進口商掛名,但員工私下表示,實際掌控公司的就是梁幼祥,也知道更改標籤的事情,檢調因而懷疑梁涉嫌重大,於去年11月搜索祥而盛等地,但梁否認知情,辯稱只是幫忙找人打印,沒販賣過期海鮮,複訊後以8萬元交保。由於梁在偵訊時矢口否認犯罪,台北地檢署12日依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將梁起訴,並建請法院若梁在審理期間認罪,給予酌情量刑。
什麼是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簡單來說就是沒有製作或改變文書的權限,而去製作或改變虛偽文書。而為了保護真實文書的公共信用,而制定的犯罪。只要製作「假的」或修改文書,而使他人恐因這假文書(修改後也是假的)而有損害,即構成犯罪。一般人最常接觸或遇到的偽造文書案件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構成要件為何?
任何犯罪都有構成要件存在,只要行為符合刑法各條文的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偽造變造私文書的構成要件有二個,一個是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但兩者都一個共同要件,就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下分別敘述本罪構成要件:
1.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捏造或假冒為有製作權限的人製作私文書,也就是所謂的「無中生有」。所謂私文書是指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而假的私文書是指對外足以使別人產生混淆,而使別人誤認為此文書是由有製作權限的人所做。
2.變造私文書罪:
變造私文書罪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即所謂的「有中生變」。而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建立在該文書是真實的私文書,行為人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單純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故如果變造客體為非真實私文書或變造後意思文書本質已改變時,則此時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3.無論是偽造私文書或變造私文書,均要求行為人主觀須有犯罪故意,且犯罪行為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而依實務見解認為,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構成犯罪。
認罪就一定會減刑嗎?
很多民眾都以為只要犯罪後有認罪就是態度良好,法院就一定會減刑,但態度良好就一定可以減刑嗎?事實則不然,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犯後態度會成為法官科刑時的判斷標準,但並無規定法官一定要予以減刑。所以在本件新聞中,檢察官雖起訴梁姓男子,並建議法院如果梁在審理期間認罪,予以酌情量刑,但檢察官僅是在「建議」法院量刑,法院可將其作為量刑參考,但仍須依其審判所得犯罪事實及刑法第57條規定內容整體考量後予以決定刑期,而非一定會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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