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震驚社會之台北市女童割頸案,兇嫌於光天化日之下,隨機將一名4歲女童推倒、並砍殺近23刀,至其身首異處當場死亡。然因兇嫌透過台北榮民總醫院確定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雖於犯案當下行為人確知其欲從事殺人之事,然法院依照聯合國兩公約規定,對精神障礙者不得處死刑,判決王男無期徒刑。
兩公約係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保障人權的最高宗旨,對於「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作更細緻的規範。因為宣言只是具有宣示效力,並不具有直接法律效果,但兩公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若經過簽屬、批准、存放,對於該國始會發生效力。我國於2009年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依照該法第三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5年對美國、2008年對日本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意見中指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我國依公約法自辦之國家人權報告,也有國際人權專家提出與委員會相符的解釋。是以對於「精神障礙者」或是「身心障礙者」之被告,不得對其處以死刑。
本件王男雖然被醫院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然而考量其犯案當下能夠詳細安排購買刀械、迴避路人詢問監督、並選擇弱小之對象作為犯案標的,顯然明知殺人為違法之行為,亦有控制自己是否及何時行兇之能力,並無刑法第19條,因為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第二項辨識其行為有顯著減低之情況存在,無從適用該規定予以不罰或減輕其刑。
此次法院對於行為人兇殘之犯罪方法,致使社會大眾普遍不安的情緒,斟酌處以極刑,或是有無教化可能性以及有無再犯可能性,並依照「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解釋意旨,對於罹患思覺失調之患者亦為身心障礙者之一環,故不得對身心障礙者科處死刑。再基於行為人之身心狀況、家庭背景、經醫院診斷之思覺失調症,認為若論處被告長期自由刑,待被告入監執行完畢,回歸社會後再犯風險甚高。是以法院認為,對被告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始能達到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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