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十多年前幫朋友作保貸款,對方是汽車進口公司,後來對方避不見面,公司也勒令解散,找不到源頭;十多年來,先生每月仍被強制扣三分之一薪水給銀行,經詢問得知需要債務人出面撤銷才行。請問是真的嗎?怎麼做才能不用再還?還是可以透過法院救濟,讓我們能還少一點?
先生是替某公司向銀行的貸款擔任保證人,「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另一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負起履行責任的契約,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主債務人」汽車進口公司向銀行貸款後,還不起貸款或避不見面、勒令解散,銀行有權向「保證人」徐先生索討欠款,所以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每個月扣徐先生三分之一薪水給銀行,直到還清全部債務為止。
先生在清償的範圍內,有權向汽車進口公司要這筆錢;但實際上,公司已勒令解散,如果有財產,應積極查報,想辦法要回金錢,以減少損失。若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實際上就可能求償無門,拿不回這筆錢。
所稱需要「債務人」出面撤銷才行,應屬誤會,強制執行程序中,只有「債權人」才有權撤銷執行程序;所以您可以做的是,跟銀行協商還款事宜,達成合意後,請「債權人」銀行撤銷執行程序。
至於透過法院救濟讓你們還款少一點,是應在當初銀行向你先生請求還款的訴訟程序時,向法院表達徐先生的實體權利主張,例如請求酌減違約金,而非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這時主張已經來不及了。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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