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林姓女子嫁同道場修行的楊男,育有一子。道場負責人為公公,因得罪公公,遭公公問神擲筊逐出道場並逼林女和張男離婚,以幼子要脅,林女被迫和楊男離婚。事後林女後悔提起訴訟回復婚姻,最高法院判林女官司勝訴定讞。
一、主張離婚無效,應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主張離婚無效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當事人無離婚之合意,證人未親自見聞,離婚尚未辦理登記或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非本人親簽等。至於主張離婚無效,就法律觀點言,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那就表示婚姻關係還在。至於是提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之訴還是婚姻存在之訴,最高法院曾表示二者都可以,如當事人就兩願離婚是否無效有爭執為原因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謂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而事實上依已取代民事訴訟人事訴訟篇的「家事事件法」規定,應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此類訴訟劃分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甲類訴訟,屬於家事訴訟事件,程序上除家事事件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本類型訴訟可打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勝敗關鍵在於是否能提出有利證據證明。
本案例林女起訴,原本第一審的地方法院判決林女敗訴,林女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因林女提出諸多有利證據,案件在高等法院逆轉,判決林女勝訴,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其所根據的證據包括離婚前2週還與楊男計劃生第2胎,長跪道場時曾傳簡訊給楊男和公公求情。而且林女提出的道場錄音顯示,楊父曾對信眾宣達林女不合真道,並多次以「魔女」稱呼林女,所以高等法院認定林女確實是遭情勢所迫才簽字離婚,改判林女勝訴最高法院駁回楊男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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