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名下自住的房屋向A銀行申請設定抵押貸款200萬元,銀行要求除了擔保品外,尚須提供一名連帶保證人,甲找好友乙來簽名作保。後來甲還不出貸款,房屋已經被拍賣還不夠償還,銀行轉向乙催討,要求乙清償剩餘所有款項,無助的乙來所尋求律師協助。
老一輩的人都說保人的保字,拆開一看就是人呆,用來諷刺保證人的責任跟獲益不成正比。到底保證人該怎麼保護自己,請看以下說明:
一、什麼是保證人?
保證人簡單來說就是保證債務人會還款的人,債務人如果無法還款,債權人會轉向保證人催討,可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強制執行,執行無效果才可向一般保證人催討(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地位跟債務人一樣,所以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要跟債務人或是連帶保證人催討。
二、銀行房屋抵押貸款一定要提保證人嗎?
早期辦理銀行房屋抵押貸款時,銀行除了設定抵押外,會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實務上銀行多是要求提連帶保證人),但近來隨著銀行法的修正,已經明令禁止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要求債務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若債務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甚至連一般保證人都不能要求提供。
三、有保證債務該怎麼辦?
雖說銀行法修法後禁止銀行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但實務上仍有許多銀行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所以民眾若擔任保證人接到銀行催討電話時,應先確認訂立保證契約的時間,民眾可以前往銀行任何一間分行要求提供當初簽約的影本,再由律師評估是否屬於保證無效的問題。即便無法主張保證無效,保證人也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解決保證債務。
本件甲以名下自住房屋向A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是屬於辦理自用住宅放款,修法後銀行不得要求甲提供連帶保證人,況且實務上辦理房屋貸款時,都會設定抵押權,而貸款金額約略是抵押房屋價值的八成,故法院多認為已是屬於足額擔保,亦不得要求甲提供一般保證人,故乙的保證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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