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須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三分之二,是維持生活必須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三分之一標準。但此標準非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不同個案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人數而有不同。
法院強制執行時,是扣除薪資「淨額」的三分之一,而非薪資「毛額」,換句話說,薪資中應扣除勞健保及勞退金後,再計算三分之一給債權人。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有些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三分之一,獎金扣四分之三。這些比例,都是法院依前提「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
依照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報,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及公務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等,都算「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依扣除前的薪資全額,以一定比例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別讓權利睡著 消滅時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