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開庭亂發飆、恫嚇要羈押被告,造成被告2度以頭部撞擊桌面抗議,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曾雨明不適任法官職務,建議免職。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曾雨明違反法官法和法官倫理規範,判決罰俸10個月確定,除了罰款150萬元薪水外,還連帶各1個月的「工作獎金」和「職務評定獎金」也泡湯,損失約180萬元,這也是101年法官法實施以來,第一位司法官遭罰款的案例。
一般員工在企業中犯錯,大多是被主管臭罵一頓或直接被炒魷魚走人。而法官與公務員身分有受憲法與法律之保障,其犯錯有一定的處罰流程。民國100年時制定法官法,專門規範法官任用資格與獎懲,以下分別說明法官及公務人員懲戒流程:
1.法官懲戒流程:
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如認為法官如有違法或失職行為,可透過法院、檢察署或民間團體(例如司改會)要求評鑑不適任法官,經法官評鑑委員決議後移送監察院彈劾,彈劾案成立後再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如認為有受懲戒之情事,可作出免職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轉任他職、罰款與申誡五種處分。
2.公務人員懲戒流程:
公務人員懲戒法於民國104年修正,新制規定如公務員有違法失職,可由行政首長自行移送或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但如果是簡任官十職等以上時,則僅由監察員彈劾移送公懲會審理。公懲會審理後如認為有應受懲戒事由,可作出免職、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伍、職)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等九種處分。
本件新聞中,該名法官即是被司改會檢舉其有失職行為,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後決議彈劾該名法官,並再移送職務法庭決定後續處分,評鑑委員會並建議職務法庭為免職或轉任他職之處分,但經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僅作出罰款處分,罰款該名法官十個月薪水以及一個月工作獎金及職務評定獎金,共180萬元,是法官法施行以來第一位因法官法受懲罰之法官。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司法院-職務法庭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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