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李婉鈺月前在臉書PO出與另名立委躺在床上的照片,照片一出迅速引發熱議;李婉鈺的個人臉書服務網頁「李婉鈺的園地」,也湧入不少網友連言謾罵攻訐「公車議員」、「比妓女都不如」,李婉鈺決定對網友提告。警方傳喚其中7名網友到案後,已依妨害名譽罪函送法辦。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保障並非無邊無際,當言論會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時,即應受限制,名譽受損之人不僅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行為人更可能觸犯刑事責任。常聽到的「妨害名譽」,在刑法上有二種犯罪類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從刑法309條第一項規定來看,「公然侮辱罪」是指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下,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為侮辱、謾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使被害人名譽受損者為其構成要件。
網際網路世界成為人生活中的一部份,公開狀態已不僅僅侷限於大街上或社區鄰里間的佈告欄,社群臉書、BBS、Line群組亦是相當典型的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聞共見的公開狀態,民眾在上述地方發表言論時,亦要留心,網路匿名是可以追查來源的,若存有僥倖心態無上限的辱罵或飆髒話,一旦對方提出告訴,仍需要到警局、地檢署、法院報到,得不償失。
是「送」?還是「借」?傻傻分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