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貪更二審判刑四年六月

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查出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具有「實質影響力」,今天上午宣判,依貪汙罪將高志鵬判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高的助理姚昇志被判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兩年。

引自聯合報新聞網

法律評析

在新聞上常見一些重大社會案件,如涉嫌兇殺、公務人員貪瀆,法院的判決會出現更一審的字樣,有時甚至會看到更二、更三審,但有些人不明白,我國法律不是只有三審嗎,那更一審到底是第幾審?又是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發生更審?

通常來說,刑事犯罪如果是涉及重罪,法律保障可以有

  • 三級三審,也就是案件可以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不過因為制度上設計最高法院是屬於
  • 法律審,因此當一方對判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案件可能有問題,最常見的做法就是把原本高等法院的判決駁回,案件發回去,請下級的高等法院再把案子查清楚,此時就是所謂的發回更審,第一次發回就稱為「更一審」。若是負責更一審的高等法院再做了一個判決,又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還是有問題,再次發回,這時候在高等法院就稱為「更二審」,以此類推。

    一定有人會問,這樣案件好像永遠打不完,這句話可以說對一半,因為在實務上,並非所有的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都有機會被發回,以實務的經驗,較容易被發回的往往是那些較受矚目的社會案件,或是涉及死刑與否的殺人案件,其餘上訴案件很多都是上訴駁回。這或許是在所難免的情況,畢竟對最高法院來說,案件若是重大,則會有一種應該查得更清楚的想法,因此對下級審(就是高等法院)的要求就會提高。至於發回更審是否必定會判表較輕,其實未必,若檢方也有提起上訴,則並沒有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更審的判決未必會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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