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姓檢驗員是由人力公司派遣協助進行檢驗的專員,不具備國家公務員的身分,因此,其利用職務之便,收賄、掉包檢體等行為,不構成瀆職罪章之規定,僅能以一般的偽造文書罪進行處罰。
由人力公司派遣至新竹地檢署專責毒品案件馬姓尿液檢驗員,專責尿液檢驗和保存。為從中牟利,利用為毒品假釋犯檢驗尿液的機會,向朱姓毒品人口暗示以十萬元調包尿液,這樁尿液調包被告共收取五萬元,但尾款朱姓毒品人口卻遲遲不給,被告又透過綽號「李俊」的毒品人口,向朱姓毒品人口索討,由於電話催討的過程中,被檢警正在偵辦另一起毒品案而聽到,檢察官於是另外分案進行偵辦。
此案中,馬姓檢驗員是由人力公司派遣協助進行檢驗的專員,不具備國家公務員的身分,因此,其利用職務之便,收賄、掉包檢體等行為,不構成瀆職罪章之規定,僅能以一般的偽造文書罪進行處罰。刑法§215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再者,檢驗員掉包檢體的行為,使得毒犯的犯罪證據得以獲得凐滅,犯罪行為遂隱匿之;因此,站在國家打擊不法的立場而言,該檢驗員包藏禍端的作為必須遭到處罰,刑法§165湮滅刑事罪有詳盡規定:偽造、變造、凐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酒駕電動自行車是否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