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9條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案怪手後面有購買權狀的車主,若不知該怪手為贓車,則不構成刑法第349條贓物罪。因為贓物罪並不處罰過失行為
電視新聞報導知本溪水湍急,緊急出動怪手推動消波塊以防潰堤的過程,不過就有眼尖的民眾卻在新聞畫面中發現,正在救災的怪手竟然是輛贓車。但是現任車主無奈地說,才買一個多月的怪手,而且還有權狀怎麼會是贓車,更沒想到竟然會救災救到自己被送進派出所。
車主拿出當初購買怪手的權狀,強調這輛怪手可是他用錢買來的,萬萬也想不到竟怎麼會剛好就買到贓車。現在救災也救不成了,車主與怪手只能在派出所等待員警釐清這輛怪手真正的主人是誰。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案怪手後面有購買權狀的車主,若不知該怪手為贓車,則不構成刑法第349條贓物罪。因為贓物罪並不處罰過失行為,除非後手車主當初購買時,有發覺前手壓低價格等不尋常現象,仍執意購買之的間接故意,才可能構成故買贓物罪;否則沒有犯意,則不構成故買贓物罪。
而該後手怪手司機不知道前手車主無所有權,而買之。是否符合民法801條及民法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因為該案怪手為前手所盜贓而來,雖然後手該位怪手司機不知情,但原所有權人仍得依據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但是民法第950條有特別之情形:「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若後車主曾經拿錢給盜贓前車主,不知道該怪手為贓車,卻被原所有權人取回該怪手。此時,後怪手司機可以依據民法第226條第1項嗣後給付不能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向前車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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