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電信詐騙案,泛論我國刑法上有關「地」的效力

        事件發生經過:23名台灣人在肯亞涉及電信詐騙獲判無罪,陸方4月8日把其中8人強行遣送中國大陸,拘留於北京海淀區看守所。原先15名被關在肯亞拘留所的台灣民眾因堅拒被遣返至中國大陸,肯亞警方12日破牆動用催淚瓦斯強制執行送機場。肯亞警方再逮捕41名涉嫌網路犯罪的嫌犯,其中有22名台灣人。這22人也在12日被帶到肯亞機場登機送往中國大陸。事件引發兩岸對此犯罪案件刑事管轄權及主權之爭,中國大陸的粗暴作法,更完全違反兩岸過去8年在互不否認治權前提下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事實。
法律評析
        本事件涉及許多爭議,其中針對我國對於在肯亞涉嫌犯罪的台灣人,是否有刑事管轄權的說法最不一致。
   
        刑事管轄權是「刑法效力」的子分類,刑法效力也稱刑法的適用範圍,指在何時、何地可以適用刑法。刑法效力區分為「時的效力」與「地的效力」,「時的效力」規定在刑法第2條,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後,法律有變更時,法院應該適用修正前的法律或是修正後的新法審判的問題,因為和本事件無關,不再著墨。至於「地的效力」規定在刑法第3條~第8條,先以第3、4條的「屬地管轄原則」為判斷標準,再以第6、7條「屬人管轄原則」、第5、8條「保護管轄原則」及「普遍管轄原則/世界原則」為輔助判斷標準。
 
        以台商在大陸包二奶(
  • 通姦)為例,台商及二奶觸犯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台商配偶是否可以提告?所謂「犯罪地」包含行為地與犯罪結果地,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範圍的認定上,主要以「國旗原則」作認定,只要在我國領空、領海、領地,甚至是我國籍的船艦、航空器均包括在內。至於在中國大陸犯罪是否屬於我國領域內,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台商和二奶在中國大陸有通姦行為,屬於在我國領土內犯罪,我國刑法的效力及於該2人之犯罪行為。附帶一提,香港及澳門雖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之大陸地區,但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44條之規定另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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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犯罪不是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時,原則上當然不歸我國管轄,但在例外情況,仍得加以追訴,這時候就是刑法第5~8條的適用時機了。「保護管轄原則」區分保護國家法益和保護本國人法益,前者是指不論行為人、被害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觸犯侵害我國國家法益的犯罪,例如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等,均適用我國刑法;後者是指在國外的外國人對本國人犯罪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亦得對他訴追,例如國民前往國外旅遊時,遭當地海盜綁架勒贖,甚至慘遭殺害,就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屬人管權原則」的適用情形是在國外的我國公務員觸犯
  • 瀆職罪、脫逃罪、偽造公文書及公務上侵占罪;在國外的一般國民觸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例如在國外的本國人從事或協助人蛇集團綁架未成年人為性交易觸犯買賣質押人口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製造、販賣、運輸槍砲刀械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是運送、銷售、藏匿走私物品並持械拒捕、拒受檢查甚至傷人而觸犯懲治走私條例,或因內線交易而觸犯證券交易法等,但是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受訴追。而「世界原則」是指特定犯罪,不問行為人國籍、犯罪地,任何國家的刑法均有適用,例如
  • 毒品犯罪、人口販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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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肯亞事件,基地(犯罪行為地)在國外,受害人中有中國大陸人民,犯罪結果地在中國大陸,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因此本件的犯罪結果發生地發生在我國領域內,依刑法第3條屬地管轄原則,我國刑法得訴追,當台籍犯罪嫌疑人在大陸遭判刑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規定,回台後我國得再依刑法處斷,不受一罪不二罰之拘束。台灣因為這次事件被汙名為詐欺王國,因為詐欺罪法定刑並非三年以上,本國人在國外行騙只要受害人不是本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台灣刑法不得訴追(刑法第7條),擅鑽漏洞的犯罪行為人便會藉此躲回台灣逃避國外政府的追捕,因此,或許可以從法定刑著手,調整為三年以上,打擊國人繼續在國外從事詐騙集團的惡行。
     
    刑法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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