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林口總院耳鼻喉部主任吳哲民醫生不但與病童母親相約出遊開房間,還互傳裸照及鹹濕簡訊「下面又很火了」、「我現在再回味,跟你做愛的感覺」、「那你要舔遍我全身嗎」等,被人妻丈夫發現後逕向桃園地檢署對二人提起通姦罪之告訴。然而檢察官認為,吳女丈夫所提供的簡訊、裸照及二人住宿地點等,僅能證明雙方是深交的異性朋友,卻無錄影、錄音,或目睹證明曾有性行為,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或許很多人認為都已經開房間同床共眠了,為什麼通姦罪不成立?這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否有問題?在探討這兩個問題前,我們先回歸到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實務普遍認為,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觸才算,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等,都不成立通姦罪。(少部分法官則認為通姦的定義應該和
屋主下逐客令3次,仍滯留2、3分鐘被判留滯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