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到鄭男住處找人未果,被對方下逐客令3次,她仍然無動於衷,大約停留2、3分鐘,被橋頭地院依觸犯留滯住宅罪,判處拘役6天,得易科罰金。(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一、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宅罪是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居處,也就是未獲住戶或有管理權人的准許便擅自進入,例如:房東在租賃契約期間未經租客同意擅自進入租屋內。
二、留滯住宅罪(刑法第306條第2項)
留滯住宅罪是合法進入但不依住戶或有管理權人的指示離開,仍留滯在內者,例如:推銷員經屋主同意入內推銷,屋主聽後不想購買該產品請推銷員離開,推銷員仍留滯不願離開便會成立該罪。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三、何謂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
住宅是指一般人生活起居的房屋與短期居住的飯店、旅館等;建築物是指住宅以外有屋頂、牆壁、門等,可供遮蔽風雨並供人出入之定著於土地的工作物,例如:商辦大樓等;附連圍繞之土地是指有利設備將自己的土地界線劃出來的土地,例如:圍牆等。
四、本案評析
鄭男擔心黃女敲門聲會干擾鄰居就寢,而開門請黃女入屋,黃女是受鄭男邀請而合法進入屋內,但因黃女尋找的友人不在,鄭男請黃女離去,黃女仍於屋內逗留,此該當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的要件,即黃女成立留滯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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