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家女兒擔心父親死後分不到遺產,遂與父親的王姓特助簽訂契約,承諾王特助如能提供資料幫她在將來遺產分配時取得財產後,就付一億元當酬勞;然林女事後認為自己為爭得足夠遺產,拒絕給付王特助一億元之酬勞。王特助依此向士林地院提起告訴並另外違反契約之違約金。
法官認為,家族遺產分配還未完全塵埃落定,至於王男,除了交付財產資料外,並無任何未履約的損失,一倍違約金太嚴苛,酌減至一千萬元,加上合約的一億元,判林女共應給付王男1.1億元。
本篇報導中的判決事件,乃因石鑫開發公司創辦人林昭元102年過世,留下大批遺產,長年旅居加拿大的女兒擔心分不到財產,遂和父親的王姓助手簽約,承諾王男若提供資料幫她,她拿到遺產後就付一億元當酬勞,這樣的契約是否有效呢?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訂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得訂定任何內容的債權契約,是為債權契約自由原則。有關於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有下列四點可供參考,其中契約之約定內容若違反則可能會生無效或得撤銷之法律效果,不得不慎: 1.締結契約的自由:就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強制,如果不願意訂立契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脅迫他方訂立契約。 2.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不受限制。 3.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 4.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 富家林女與王姓助手之間的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亦未違反會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規定的情況下,這樣的契約當屬有效,雙方當時並未明確預估將來林女可繼承到多少遺產,依照合約內容,不管林女有無拿到錢都要給付王男報酬,當作是王男交付三芝開發案等財產資料的代價。今林女以為取得預期所能得到的遺產而拒絕履行契約,王男當然可以訴請法院判決林女應給付一億元之報酬,以及因林女違反契約所應賠償其違約金的部分,在違約金的審酌,法官有權限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或者是法官衡諸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認定違約金金額過高,亦可減少至相當之金額。就本件因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為一億元之一倍顯屬過高,因此法官酌減至一千萬元,判林女共應給付王男1.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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