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惡意棄養 子獲准免扶養

邱男以父親年輕時拋家棄子,和母親離婚後惡意棄養,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邱母和姑姑出庭作證,法官裁定准予免除扶養義務。其實像這類案例屢見不鮮,但少見的是在父親尚未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前,兒子就先提告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法律評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間是互負
  • 扶養義務,像是爸媽有扶養小孩的義務,而小孩成年後也有扶養爸媽的義務,即使父母有謀生能力,仍可對子女請求扶養費。實務常見的案例是,父母年邁無法工作、經濟狀況不好或病重住院時,會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是形成權,所謂
  • 形成權是指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可以單獨行使,所以子女可以主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不必等父母提告後再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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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條之1 都是有關於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的規定,但兩個條文的意義並不相同,1118條是當子女因為要扶養父母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在被父母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依該條規定為抗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為窮困抗辯的一種。1118條之1則是當父母對子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或重大侮辱,或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未扶養子女,像本例的邱父從未扶養過邱男,則邱男可依據該條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此時舉凡能證明父母有未扶養之事實都可以為證,實務上多是傳喚親屬作證,例如本件邱男母親出庭證述邱父婚後就沒給過生活費,邱男一直和她同住,邱父沒探望過邱男,家計全靠她張羅。邱男的姑姑也作證,哥哥(即邱父)很少回來,也沒拿錢回家,都是她出錢幫他養小孩。本件法官則採信邱母及邱男姑姑的證詞,故法院判決邱男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日後邱父如提出扶養費之請求,邱男可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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