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醫師法第28條之4,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違反上述規定之醫師,可處罰十萬到五十萬元罰鍰,得停業一個月至一年、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最重還可廢止醫師證書。且依藥事法第84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整形名醫、衛生署前署長林芳郁的妻子林靜芸違法使用果凍矽膠隆乳案,台北地院認定她犯行明確,出庭卻一再誣指遭調查局違法搜索及誘導訊問,法官在判決書裡痛斥林靜芸「視法律為無物,浪費司法資源」,昨依違反《藥事法》判她一年徒刑。可上訴。
衛生署原認為果凍矽膠隆乳袋有致癌疑慮,一九九二年公告禁止進口、製造及販賣,二○○八年十月才開放使用,林靜芸卻於二○○四至二○○六年,自美國進口MENTOR及INAMED兩品牌果凍矽膠隆乳袋販賣,並動手術隆乳,每件收費八到十四萬元,林靜芸固定每件分得六萬元。
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副處長陳青梅說,果凍矽膠於二○○八年十月經衛生署許可,可用於需要乳房重建的患者,但尚未開放美容用途,依醫師法第28條之4,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違反上述規定之醫師,可處罰十萬到五十萬元罰鍰,得停業一個月至一年、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最重還可廢止醫師證書。且依藥事法第84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 醫師法第25條之1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1) 警告。 (2)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3)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4) 廢止執業執照。 (5) 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2. 醫師法第28條之4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1)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2)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3) 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4) 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5) 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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