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賣家出售有瑕疵之房屋,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陳先生首次買房子就遇到牆壁剝落、漏水、鋼骨外露等嚴重物之瑕疵,更發現賣家明知有瑕疵,卻故意先以新木板、壁紙等掩飾,再以高價出售,雙方陷入嚴重購屋糾紛。
出賣人黃先生則辯稱當初自住時,都沒有這些問題,裝潢是為了出售房屋的價格及看屋者觀感才施作,漏水及剝落問題應是陳先生使用不當造成;而即便瑕疵原本就存在,但陳先生購屋後有義務依照通常程序檢查房屋是否有瑕疵,並且也沒有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的規定,在六個月內主張,因此其不用負責,之後就不再理會陳先生的聯絡。
陳先生來所委請律師並商討案情後,決定向賣方提告,主張黃先生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因為黃先生顯然是惡意地以簡易裝潢掩飾房屋有牆壁剝落、漏水等嚴重瑕疵,又故意不告知陳先生,因此依照民法第365條第2項,排除同條第1項權利應在六個月內行使之時效限制。
法院審理後委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房屋狀況,發現房屋漏水、鋼骨外露等狀況,在雙方買賣契約訂立時即存在,而依照室內裝潢施作情形,可推知買受人當初無從辨識有這些瑕疵存在,並非像黃先生所辯稱的原告使用不當,或是天然災害造成。法院因此判決黃先生敗訴,並應賠償陳先生三十四萬餘元的損害,包含陳先生另行委請廠商修復房屋的支出。
民事商事-擅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訴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