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我早年創立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了公司能繼續營運,向親友借款、向多家銀行貸款、用現金卡借錢,和客戶應酬時亦常用信用卡付款,而產生卡債問題,總共積欠債務高達130萬元,後因公司慘澹收場,無法償還債務。近年來,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每天致電催討欠款,讓我十分厭煩,在家人鼓勵下,來事務所找律師處理債務。
本件鍾先生名下車輛,經法院拍賣後所得價金為10萬元,尚餘120萬元的債務未清償,故於清算完畢後律師向法院聲請免責。聲請免責時,律師向法院說明鍾先生聲請清算前2年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1萬2800元,已較依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之10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0244元之生活標準金額所計算之2年生活必要費用計24萬5856元(1萬0244元*12*2)為低,足證鍾先生並無奢侈浪費的情況。故以鍾先生的支出費用11萬2800元計算,鍾先生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可處分之固定收入扣除該等費用,明顯為負數,代表無餘額。所以沒有債清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依法法院應裁定免責。
本件既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之固定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是負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要件不符,且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情形,故法院直接給予免責,無須再還款。
民事勞資-員工未預告離職遭扣薪,訴請給付薪資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