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羈押被告與否,重點在於其有無逃亡可能性。
朱先生有幾次酒駕前科,一天晚上喝了很多酒,隔天在宿醉狀態開車出門,車上音樂開很大聲,也沒注意到自己撞到了一台路邊紅線違停的賓士,使賓士後照鏡受損,賓士車主隨即在下一個路口攔下朱先生,朱先生此時才發現闖禍,便停下車、陪同查看車輛受損情形,警方到場後隨即對朱先生進行酒測,酒測值達1.38mg/L,隨即被依公共危險罪逮捕,檢察官複訊後,以朱先生沒錢交保、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指定楊律師到場為朱先生辯護。
雖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事項亦應注意、法官對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也得依職權調查,但實際上被告並沒有完整表述自己意見的機會,被告總有一肚子苦水要講,但檢察官、法官對於自己認為跟案情無關的事項,常會打斷被告所言,而一般不懂法律程序和法律爭點,容易講太多聽來不著邊際的話,檢察官、法官卻不會想聽,反而對被告是反效果。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在短時間內幫助被告整理答辯論述,與被告交談討論的過程中,建構簡潔有力的事實背景,並在庭上告知法官,對被告做有利的辯護,所以不要輕忽律師在訴訟程序中能對被告帶來的幫助,偵查的第一階段就委請律師處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楊律師到場後閱卷、與朱先生律見討論,朱先生表示自己不想被羈押,並講述許多委屈和與家人間的問題,自己並不是想肇逃,而是音樂太大聲沒發現,自己在租屋地方有養一隻狗,如果自己被押,狗一定會餓死的,並請律師能幫他跟法官說明。李律師整理事實經過後,向法官表示:朱先生雖然酒後肇事,但只造成財產而未致人死傷,所犯僅為不能安全駕駛罪(最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本罪刑度來看,不足以誘發逃亡之動機,況且朱先生發現後也立即停車,在場隨被害人查看受損情形,如果要逃亡、躲避酒駕,根本不需要下車,直接開走就好,何況酒駕並非可以預防性羈押的犯罪類型,更不可用被告有反覆酒駕之虞而羈押,仍應回歸到朱先生是否可能逃亡之上,加上朱先生也有賠償被害人的意願,朱先生雖沒有住在戶籍地,但仍有固定的租屋處,依檢察官所附理由及證據,難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請法官駁回羈押聲請,若能交保,因朱先生財力困窘,請法官能量處較低之金額。
法官訊問朱先生及聽取李律師辯護意旨後,有意讓朱先生交保,但朱先生只有身上5千元、戶頭也沒有錢、又表示沒有親友可以幫忙繳交保金,法官也面表難色,但在楊律師的爭取下,最終法官同意朱先生5千元交保,並命朱先生限制住居於租屋處,無須羈押,朱先生能如願回家和狗狗團聚,也承諾自己日後會依通知到庭、善盡賠償賓士車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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