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經紀約,酒店大逃殺,殺人傷害與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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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爭奪酒店小姐的經紀約,龍姓嫌犯與其共犯共同殺害兩名小弟,雖然當初是毆打兩名小弟,但是刀刀見骨,甚至兇殘程度到刀砍到可見內臟,難謂無殺人故意,涉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奪酒店小姐經紀權,鬧出人命!男子王永瀚和龍嫌因爭奪酒店小姐經紀權引發衝突,前天上午龍涉嫌砍傷王,又趁王的小弟簡凱傑、張智堯探病後砍殺2人,簡傷重不治,新店警分局昨天凌晨逮捕其中一名凶嫌龍嫌。

     

    法律評析

    刀刀見骨,成殺人故意的客觀證據

    為了爭奪酒店小姐的經紀約,龍姓嫌犯與其共犯共同殺害兩名小弟,雖然當初是毆打兩名小弟,但是刀刀見骨,甚至兇殘程度到刀砍到可見內臟難謂無殺人故意,涉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將王某毆成骨折及頭骨挫傷,並且搶走他4萬元及手機,因達致使不能抗拒。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龍姓嫌犯等人為兩罪名的共同正犯,依兩罪名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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