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案(陸正案) 三度提起再審

民間司改會過去聲請三次非常上訴、兩次再審被駁回,司改會找來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第三度對此案提起再審。而在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再審的要件,則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能否因此重啟審判呢?
 
【上文引述自由時報,作者吳景欽】
法律評析
1987年歹徒綁架甫自補習班下課的陸正,並向陸正家人勒索100萬元,陸正母親交付贖金,歹徒卻未釋放陸正,事隔九個多月本案宣告偵破。本案總共有12名被告,主嫌為邱和順,所以本案又被稱為「邱和順案」,媒體多稱為「陸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
  • 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邱和順於1988年9月因本案遭羈押,至2011年7月底定讞,羈押近23年)。那麼,陸正案為何會如此受矚目呢?主要是因為本案疑點重重,不僅當初偵辦本案的員警因以毆打及灌辣椒水的方式刑求邱和順等被告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而且勒贖字條的指紋經與所有被告比對皆不合,但歷審判決卻將刑求所取得的自白作為唯一證據。這23年間,最高法院總共撤銷二審有罪判決11次,認為高院判決未能完全釋疑,故發回更審。雖然本案於100年7月判決邱和順死刑定讞,但仍留下許多疑點,廣受社會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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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已確定,要如何救濟?
    本案於100年7月判決邱和順死刑定讞,則本案刑事判決確定已有既判力,僅能以「
  • 非常上訴」或「
  • 」救濟。非常上訴制度須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提起再審,則需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規定的6款再審事由,其中最被廣泛運用的即為第6款「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確實」二字多被解釋為該證據需「顯然」足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也就是要拿出幾乎可證明無罪的證據,法院才會認為夠「顯然」。更甚者,就新事實及新證據之認定極為嚴苛,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如果是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的新事證,即無從據以聲請再審。無論是非常上訴或再審,其限制嚴苛,導致成功機率甚低,陷於雖有救濟程序卻難以救濟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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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制度的新可能?
    「再審」原本是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但隨實務制度的發展,法院對於再審採取一個非常限縮的立場,尤其對於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部分,一定要審判當時已經存在,而後面才發現,或審判當時未經注意的證據,且要能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為錯誤,在判決確定後始發現取得,並非指原判決確定後所新發生的證據,例如,車禍案件中的現場圖若是判決確定後才繪製出現,就不可以當成開啟再審的證據。也因此過去成功開啟再審制度的案例寥寥無幾,更別說是再審成功的案件,再審可說成了一個人民看得到卻用不到的虛幻制度,也成為許多人大力批評的地方。今年立法院終於回應了這些批評聲浪,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關再審的條文,因此開啟再審有了新的可能。
     
    敞開再審的大門,本次再審修法的三大重點
    本次修正再審制度最重要的有三個部分,詳述如下:
    (一)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此次修法將「確實之新證據」之「確實」二字刪去,並將「新事實」列入,放寬聲請再審的條件限制。
     
    (二)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的規定「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包括原判決所憑的鑑定,其鑑定方法、鑑定儀器、所依據的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錯誤或不可信的情形,或以判決確定前未存在的鑑定方法或技術,就原有的證據為鑑定結果,例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推翻判決的可能性,此次修法明確破除過去最高法院的不當限制。往後若是欲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作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時,就不必再受限於新事實或新證據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而為調查,也包括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大幅增加了再審開啟的可能性。
     
    (三)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第1項第5款「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也就是本次陸正案所提出再審的理由。在尚未修法前,就司法人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其身份只限於法官或檢察官,此規定顯的荒謬至極,因比起法官及檢察官,司法警察通常是從事第一線的搜索、扣押、逮捕、詢問、蒐集證據等調查工作,法院也常以警察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作為判決依據,但過往警察為取得自白無所不用其極,甚至刑求被告,故更應將與調查犯罪相關之人員列入,而有本次之修法。陸正案即因刑求邱和順等被告而被判刑有罪確定的是員警,而非檢察官或法官,故無法以此款提出再審,為彌補此漏洞,本次修法,已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增列為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陸正案,即因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可依本款聲請再審,而有重啟審理之機會。

    陸正案警惕世人的,不僅是一個9歲生命被撕票而至今仍找不到屍首的慘劇,也不是邱和順有可能白坐了23年冤獄的不公,而是整個司法機關所需拔除以不正方法取得被告自白之陋習,如果位於第一線的司法者常以不正方法取得證據,危害的不僅是真正實行犯罪應受刑罰制裁之人,更甚者,無辜受牽連之人,也可能因此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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