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應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的身分,便可於路旁現場實施臨檢 襲警就是施加強暴行為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成立妨害公務執行罪。
台北一名鍾姓男子不爽酒後遇警察臨檢,除了拒絕接受,和員警發生口角之外,竟一時「糞」起,拉屎到褲上,並伸手抓起抹在執勤員警臉上、身上,被檢察官以妨害公務罪、污辱公務員罪嫌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員警依照凌晨深夜、推行機車、形跡可疑等客觀的狀況,員警應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的身分,便可於路旁現場實施臨檢,為確定受檢人的身份,而執行臨檢公務, 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而本案中鍾姓男子拿糞便攻擊、塗抹值勤的員警,就是施加強暴行為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成立妨害公務執行罪。 雖然妨害公務執行罪的罪刑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這樣的行為相當不可取,相信法院一定會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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