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只要是經拘提或逮補之被告,律師都可以有一小時不受干擾的對談,警方不能拒絕,本件為巡邏警網抓到兩名毒蟲,依現行犯逮補,符合逮捕拘提的前置主義
律師幫忙辯護不成,結果一起被移送法辦。台北市警方抓到兩名毒蟲,其中一人的辯護律師到場,因為要求行使接見權,要和毒犯單獨談話,被警方拒絕,而當場怒罵員警三字經,最後這名律師被依照妨害公務,和委託人一起被移送法辦。
為保護被告權益,所謂律師接見權,在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只要是經拘提或逮補之被告,律師都可以有一小時不受干擾的對談,警方不能拒絕;不過,若是經通知傳喚到案的被告,由於不會隨案解送地檢署,沒有檢方強制處分的問題,因此,律師不能以此要求行使接見權。
本件為巡邏警網抓到兩名毒蟲,依現行犯逮補,符合逮捕拘提的前置主義,待警方將兩名毒蟲帶回警局準備移送地檢時,辯護人趕抵警局,欲行使接見權。惟因警方擔心律師與販毒罪嫌,有串供之虞,於是拒絕律師要求。在此建議因當事人是經拘提或逮補到案,律師可以直接翻法條給警方看,據理向警方力爭。
警方原本婉轉向律師表示案件即將送往地檢署,可依法向檢察官請求行使接見權,但律師火氣一來,不僅拿出隨身手機朝警方蒐證拍照,同時爆粗口對現場警官怒飆三字經,依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而當場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上銬,律師手機錄下的影音,反倒成為怒罵警方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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