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認定,現任立委許舒博、3位前任立委邱垂貞、林光華、馮定國共4人,涉收賄修法的對價不法,因此今上午依貪瀆罪判4人從7年2月至10年徒刑不等,其中以邱垂貞的10年徒刑最重,另需追繳沒收1000萬賄款,至於趙永清、李俊毅、陳鴻基3人因無收賄證據,均判無罪,廖福本因已去世,判決公訴不受理。判決有罪的4人,除邱垂貞外,其餘3人分別是林光華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追繳沒收犯罪所得200萬元;許舒博判7年半、褫奪公權4年,追繳沒收100萬元;馮定國判7年2月、褫奪公權3年,追繳沒收45萬元。全案均可上訴。
特偵組偵查起訴指出,衛生署反對未經國考即逕行修法賦予中藥商調劑權,中藥商公會全聯會為透過修法爭取調劑權,由理事長徐慶松等人,自85年7月起利用舉辦培訓機會,向參訓的中藥商提出「遊說修法」構想,以中藥商公會全聯會名義發起樂捐,打算以金錢攻勢假藉支付「贊助金」等名義,分頭遊說和行賄藍綠立委,最後使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案三讀過關,讓中藥商免經過國考取得調劑權,將廖福本、邱垂貞等8位立委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對於職務行為收賄罪」起訴。
一審時,僅認定前立委邱垂貞、廖福本2人有收賄對價,判決有罪,其他馮定國等6名前、現任立委均無罪;但高院審理認定,本案是「假贊助,真行賄」,認定藍綠8名前、現任立委皆涉嫌以立委的修法職權收賄,將8人均改判重罪,刑責皆以7年重刑起算,並追繳不法所得。
業者送錢請立委修法,立委即使幫忙,只要錢由家人代收或辯稱是選舉贊助款,法院就可能判無罪。司法對貪汙的見解,總是與庶民百姓有著天差地別的認知,難怪肅貪肅了這麼多年,貪汙弊案依舊層出不窮。
中藥商公會在立法院大動員,遊說立委、贈送現金請託協助修法,在國會很常見;特偵組當年起訴中藥商公會行賄立委案,涉案立委藍、綠皆有,無法再以辦綠不辦藍、或辦藍不辦綠等政治語言卸責。
法院三個判決卻出現三種完全不同見解。一審只判收錢後、出力最大的兩人有罪;二審則是只要有收錢、曾協助推動修法,全都依貪汙收賄判刑;更一審的判決,則是令人摸不清有罪、無罪標準。
林光華案發時是民進黨團總召,中藥商公會前往請託,林請邱垂貞與李俊毅邀集衛生署協商;當時要選新竹縣長的林光華,是以收受「贊助金」名義收下中藥商公會給的兩百萬元,法官認定是「假借」贊助金名義的賄款。李俊毅由太太代收的一百萬,送的人同樣以「贊助選舉經費」為名,判決卻認定李俊毅主觀上認知是贊助款。送錢的都是用「贊助」名義,為何結果卻大不相同?同樣曾在修法過程出力甚大的趙永清,只因收錢的是已過世的父親,法院認為無法推定趙永清知情,判他無罪。
照這樣的邏輯,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給的錢,難怪要堅稱是選舉贊助款、而非收賄。未來更聰明的收賄者,只要都由年邁的父母或配偶出面,即使被爆料,都可以一推三不知。
從司法實務來看,任何被告在纏訟多年後,掰得再離譜的說詞,都可能被採信;法院判決如果老是悖離一般人民經驗,難怪司法公信力不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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