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仙人跳、傳裸照,恐嚇取財與詐欺

詐騙集團假裝要援交,利用交友網站誘騙寂寞男子自動上鉤,再脅迫他們用ATM匯款,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知名戀愛交友網站竟淪為歹徒的詐騙工具。擔任遠洋漁船船員的瑞芳鎮陳姓男子在MSN戀愛交友網站刊登部落格、電子郵件信箱與聊天帳號,徵求交友對象;歹徒冒用大學正妹照片,謊稱願意援交一夜情,詐騙陳男操作提款機轉帳近三萬元。

法律評析

交友網站遇詐騙

詐騙集團假裝要援交,利用交友網站誘騙寂寞男子自動上鉤,再脅迫他們用ATM匯款,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詐騙集團稱「想玩女人,不給錢?找死!」,究竟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或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兩者區分在於:1‧前者使人心生畏怖;後者使人陷於錯誤。2‧前者之被害人明知不應交付而交付;後者則誤信為應交付而交付。


依據案例事實,該案詐騙集團所說那句只是隨便應答,以方便行詐騙手段,而使人陷於錯誤,而使人誤信為應交付而交付,應論以普通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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