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的行為舉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如果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獨占權益的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的侵權行為,他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安真(妻/化名)與瑞凡(夫/化名)相戀結婚,並育有一名乖巧懂事的女兒-萌萌(化名),安真以為一切就像童話故事一樣有個美滿結局。但好景不常,安真發現瑞凡常常晚歸,且與薇恩(小三/化名)有極為密集頻繁的通話、簡訊及臉書訊息。為了給萌萌一個健全的家庭,安真主動向薇恩攤牌,表示瑞凡為已婚有配偶之人,請停止與他往來。不過似乎無法澆熄瑞凡和薇恩的愛火,兩人仍持續密切來往。安真下定決心要終止這一切,但令她苦惱的是,她砸了大錢請徵信社跟蹤兩人行徑,但仍無法找到兩人通姦的證據,於是安真向本所律師求助,希望以法律的途徑要求他們付出代價…
此案例中,安真沒有取得瑞凡和薇恩為性行為的決定性證據(例如使用過的保險套、薇恩懷孕),提起刑事上的通姦罪可能有成立上的困難(立法院於民國110年已三讀刪除通姦罪),但或可提起民事上的妨害配偶權之訴,請求兩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婚姻是以夫妻的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該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也是確保其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所以,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進而破壞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已經違反因婚姻契約應盡的義務,而侵害他方的權利。
目前實務見解多以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的行為舉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如果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獨占權益的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的侵權行為,他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妨害配偶權訴訟是民事法律程序,雖不必如同通姦罪需要有直接證據證明有通姦事實,但是提起訴訟的原告仍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對方有破壞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行為舉止。安真提出對方通聯記錄、簡訊內容及臉書對話,法官則以安真提出的證據進行判斷,認為瑞凡和薇恩的通聯時間很長且頻繁,簡訊內容極為曖昧且以老公老婆互稱,而且薇恩明確知道瑞凡已經有配偶,兩人的行為明顯侵害安真的配偶權,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故判決兩人須以金錢賠償安真所遭受的精神上折磨。
民事不動產物權-遷讓房屋勝訴被告不服上訴勝訴,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