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公司標錯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雖有補償,但金額與北市府的要求差距過大。北市府自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條,以及同法第53條之規定。
知名電腦公司因為標錯價,引發網友強烈不滿,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之前已經多次要求戴爾公司改善,針對消費者的損失做出補償,不過電腦公司的補償,顯然與市府的要求差距太大,並沒有解決的誠意。昨天(28號)電腦公司的說明函送到市府,還是執意用折價券彌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不僅除了裁罰,市府還會要求電腦公司,對消費者提出適當的改善方案。
電腦公司標錯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雖有補償,但金額與北市府的要求差距過大。北市府自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同法第38條:「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以及同法第53條:「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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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不可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