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拿麥當勞優惠券當郵票寄信,郵政法開罰十萬元

依據郵政法第15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以及依據郵政法第4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網路最近流傳一張名為「這樣也能寄」的圖片,內容是一封信上明明是貼著速食店加10元送聖代的折價券,卻也被蓋上郵戳,寄到收信人手上,讓大家相當咋舌。經過實際實驗,推測可能是折價券跟郵票相似度高,讓檢驗郵資的機器沒有辨識出來,才會發生這種烏龍。

法律評析

拿折價券當郵票?開罰十萬成冤大頭

該名網友將速食店的加價優惠券當成郵票在寄,因為速食店設計時是作為優惠折價用途,非是當作假郵票用途,依刑法「偽造」,指假造真物之義;「變造」是指就真實之物,加以變更其內容。


因為網友拿的根本就不是郵票,速食店本來製造優惠券的目的,也不是為了當郵票, 因此不該當刑法第202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依據郵政法第15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以及依據郵政法第4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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