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屋給不孝子 必須在一年內撤銷贈與

報載一名吳姓老翁將房子送給兒子後,兒子反而未負起扶養義務,未給付扶養費,老翁因此不滿並以存證信函向兒子請求給付每個月2萬元的扶養費,兒子仍不加理會,老翁氣憤難平遂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訴訟,但法院認為老翁已經超過行始撤銷權的一年時效,因此判決老翁敗訴。

法律評析

中國人一直有「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但這必須建立在兒女孝順的前提之下,把房子或財產都送給兒女了,兒女卻反而將年邁的父母丟在一旁未盡孝道,時有耳聞,這時候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向兒女請求負起基本的

  • 扶養義務,或是將已經贈與的房產要回來呢?

    贈與是一般私人間的契約行為,在贈與的物品還沒有給對方,或是不動產還沒有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前,都可以撤銷贈與;但若已經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兒女了,兒女未盡孝道扶養贈與人(父母),或是對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等親屬家暴時,贈與人在得知有未盡扶養義務或家暴的情形時,必須在得知上述情形後的一年內

  • 撤銷贈與

    在實務上的案例,贈與人(也就是父母親)可能不識字,或因為基於親情,而沒有以白紙黑字表明要「撤銷」贈與,但其實撤銷權的行使,不管是口頭表示、存證信函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都可以,只是一定要向兒女表示要「撤銷贈與」,新聞中的吳姓老翁雖然以存證信函請求給付扶養費,但是這和撤銷贈與是兩個不同的意思,如果老翁當初有在存證信函中一併表示撤銷贈與,就不會敗訴了。

    另外提醒注意的是,縱使房子要不回來了,老翁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兒子履行扶養義務,假設年邁父母有中風或勞動力上難以工作賺錢,且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可以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的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請求扶養費金額的標準,縱使兒女主張自己的收入都不足自己生活,僅能減輕扶養義務,並不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而且兒女拋棄無法照料生活起居的父母,還可能構成刑法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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