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內某知名食品公司去年間接獲恐嚇信件,歹徒在食品公司官網留言,揚言要在該公司生產的食品內下毒,除了該公司以外,苗栗地檢署及北市內湖區某平面媒體官方網站信箱,也接獲內容相同的恐嚇信件。歹徒留給媒體的恐嚇信內容,更要求媒體刊登,媒體審慎評估後認為不可助長歪風,轉而通報北市警內湖分局等單位,食品公司也全面清查有沒有食品遭下毒。警方歷經10個月追查,過濾57萬筆電腦IP及電信通聯紀錄,鎖定李姓犯嫌將他依恐嚇罪法辦,並查出歹徒僅是口頭威脅,沒有實際下毒,民眾無須恐慌。
這則新聞不禁讓人回想起早年的毒蠻牛事件造成的社會恐慌,李姓犯嫌寄恐嚇信件給食品公司和媒體,除了成立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雖然歹徒僅口頭威脅下毒,但如果歹徒有計畫如何下毒、買了毒物,甚至將實現下毒行為時,還可能成立就公開陳列、販售物品添加毒物未遂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現行法就恐嚇罪有多種犯罪型態,又以恐嚇對象不同,分別有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以及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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