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被惡煞毆打,能不能聲請釋憲?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該立法並無要求醫生有默默忍受病患欺凌之義務,醫生應循求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人民聲請釋憲有一定救濟途徑,必須在權利受到國家具體侵害時,方有尋求救濟之途徑。

醫生幫人治病,還要冒著被打的風險,恩主公醫院一名急診室醫師行醫六年,就被病患打了兩次,他實在忍無可忍,聲請釋憲,要求在保障人民生存權之下,醫師有權拒絕替施暴者看診。這就是今年三月恩主公醫院急診室內,一群人暴力毆打醫護人員的實況,畫面中被圍毆的白袍醫師就是急診科主任林憶直,在急診室工作六年就被揍了兩次,林憶直再也無法忍受,對醫師法規定的「醫師不能拒絕救治病人」,決定要申請釋憲,希望曾經傷害過他的病患,他能有拒絕的權利。

36歲的林憶直在急診室看診六年,他就被病患打了兩次,一次是被送來急診的酒醉兄弟毆了一拳昏迷,清醒後還要繼續幫黑道兄弟看診; 一次就是被圍毆的這次,莫名其妙勸架,結果人被打到腦震盪、左耳後黑青,他氣到向施暴的六人提告。醫界都支持,但他說想要拒絕診治傷害過他的病患,這等於違反醫師法,最高會罰10萬元,畢竟現行法令,醫師沒有挑病患的權利,這位勇敢的「拒診」醫師,還有很長的改革路要走。

 

法律評析

病患毆打醫師,應循其他法律途徑救濟

該醫師日前受到酒醉病患毆打,因此決定聲請釋憲,捍衛醫生拒絕病患的權利。現行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違者依據同法第29條:「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為了避免「因為對於危急病人因為身無分文,而醫生卻仍拒絕施救,而拖延病患病情」所規定的立法。此立法意義良善,而若病人有無不法情事,有其他專門法律限制該病患不法行為時,醫生自可以循求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該立法並無要求醫生有默默忍受病患欺凌之義務

 

釋憲的時點:權利受到國家侵害時

雖然醫生是在捍衛「生存權」,然而我國關於人民

  • 聲請釋憲有一定救濟途徑,必須在權利受到國家具體侵害時,方有尋求救濟之途徑。若僅是因他人權利受損害的仗義執言,依學說保護規範理論,自然無法尋求救濟之途。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果醫生覺得該醫師法規定不妥,依我國規定,必須受到醫師公會懲戒或開罰事項,而對該行政處分不服,而醫師經由提出覆審、行政訴訟在確定後仍無法循求救濟途徑方能提出釋憲

    且釋憲需在聲請書上表明,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反一般憲法原理原則之處,非僅表明不服,或者直接將判決丟給大法官。

    [法條]

  • 醫師法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