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恐受家暴法處罰
陳小姐與廣先生在年初協議離婚,離婚後陳小姐即搬出去,但廣先生認為陳小姐是在外面交了男朋友才導致雙方離婚,時常跑到陳小姐住處及工作場所恐嚇、吵鬧,警告她小心一點。陳小姐不堪其擾,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廣先生收到保護令後越想越不甘心,跑到陳小姐的住處辱罵她「討客兄」,並恐嚇要讓她死得很難看,還和陳小姐發生拉扯,將她推倒在地,使她頭部、手部受傷流血。
法律評析
如果保護令的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廣先生在陳小姐
◎補充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用詞定義如下:
-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遷出住居所。
-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