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高中生去年試開賴男的MINI Cooper S轎車,才約一小時就撞爛,吳女簽承諾書坦承隱瞞無駕照,願賠償一百二十三萬餘元,事後反悔不賠。賴男提告要求吳女履約,地院指吳女簽承諾書時未滿二十歲,賴男未取得吳女家長一併同意,不符法律規定,昨判吳女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民法上滿20歲為成年人(民法第12條),滿7歲未滿20歲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2項)。吳女簽承諾書時未滿20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取得父母親同意,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允許之前,跟他人訂定的
進一步思考的是,吳女把轎車撞爛了,在民事上有侵權責任,刑事上可能有毀損罪的刑責。但吳女是未成年人,哪來那麼多錢可以賠呢?當然是由父母出面代負責任,因此,民法也規定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至於刑法毀損罪部分,因為毀損罪僅處罰故意破壞他人財物,導致喪失功能無法使用的情形,吳女並不是故意要毀損他人汽車,因此不成立毀損罪。
◎補充條文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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