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是可以拒絕的!警察臨檢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警方需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經查應該要說明理由並出示警察證件,否則民眾是可以拒絕臨檢的。
台南這名男子真的很無辜,天生一張有點像壞人的臉,不管去超商買東西,下班走路回家,都會被警察攔下臨檢,最高紀錄一天被查七次,但他可是毫無前科的乖乖男。
該新聞張先生自嘲壞人臉,一天最高被盤查七次,一個月多達五十次。其實臨檢不是隨便可以臨檢的,仍然有其要件,依據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文所說:「觀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該案員警說那個地方比較複雜,如果真的如此,自屬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而對人的臨檢,警方需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若張先生只是路過沒幹嘛,其實遇到臨檢時,可以主張該解釋文。若警方未出示證件,或者沒有徵得張先生同意,或無從確認張先生身份,即要求張先生陪同去警察局,張先生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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