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縣調站監視器監視酒店門口,追查出入的大人物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條:「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台中縣山城地區唯一稱得上是中高檔酒店,僅有豐原市某家理容KTV,地方盛傳這家「理K」附近數支監視器中,至少有一支是縣調查站所裝設,用來掌握地方人士與公務員活動情資,讓有心人聞之臉色大變。

台中縣調查站否認裝設監視器,但也「不否認聽過這個傳聞」,對這項傳聞「不予置評」,調查站並認為「心中有鬼的人,不論在何處,都會感覺有人在盯著看」。

 

法律評析

路邊監視器蒐集個人資訊,妨害個資保護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條:「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若這幾台縣調查站的監視器不是為了治安問題或者其他國家安全或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之目的,也沒有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所列舉的監察目的,則恣意用監視器去掌控他人的行蹤,仍然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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